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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来源:河北日报

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办理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办理部门:省、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税务部门,国税办理部门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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