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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来源:融资担保处

冀工信融〔2017〕36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今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实施。由于国家针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的部分具体办法、指引尚未发布,根据中国银监会要求,目前《条例》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首先以《条例》规定为准,《条例》中未作出规定但《办法》中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以《办法》相关规定作为监管的补充,防止监管工作出现断档脱节。为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对有关监管工作职责和内容明确如下:

一、审核批准事项

(一)以下事项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公司设立;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二)审批工作流程

申请审核批准事项的,向所属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审核批准事项,根据具体申请事项按现行材料清单要求的内容组织申报材料。

二、备案事项

(一)以下事项应当向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持有5%(含)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备案工作流程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需要备案事项的,应当向所属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备案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市级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认可,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到位再予认可。市级监管部门对审查认可的备案事项,在《备案事项报告表》签署意见后保留存档,并将《备案事项报告表》抄送省级监管部门一份。

(三)备案材料及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需要备案事项的,在提交《备案事项报告表》的同时,按现行材料清单要求的内容组织备案材料,一并报市级监管部门。

三、报告事项

(一)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变更经营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工作流程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报告事项,应当向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报告事项向市级、省级监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重大报告事项材料及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报告事项,应当附带提供下列材料:

变更经营地址:提交在媒体刊登的迁址公告;

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增资的验资报告;

变更组织形式: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积极宣传贯彻条例,做好当前《条例》与《办法》接轨阶段的监管工作。

(二)对跨区域变更经营地址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属地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现今经营场所的市级或县级(市、区)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做好交接工作。

(三)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融资担保公司备案事项和重大报告事项,分别填写汇总表(见附件3、4)连同《备案事项报告表》和《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并报省级监管部门。

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实际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级监管部门反馈。

附件:冀工信融〔2017〕36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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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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