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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症结和破解之道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应只是政府“一头热”,还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企业的主动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多方共同努力打造融资的生态圈:坚持“自救先于政府救助”的扶持原则;建设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融资供给主体,加强信息沟通,破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智库观点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表现

中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融资难融资贵主要表现为贷款融资难融资贵,具体体现为成本高、门槛高、期限短、审批慢、创新少。

一是成本高。由于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通常利用高利率和强担保的方式对冲高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利率高、担保费率高、中间费用高。二是门槛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基本都要抵质押物,但银行和担保公司又比较认可不动产抵押,对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租赁权、土地经营权、专利权、购买服务协议等质押业务开展少。三是期限短。中小微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期,需要长期资金支持,但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对中小微企业多采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每年须进行“调头”续贷,尤其是农业企业,从投入到产出盈利时间更长,调头续贷的问题更突出。四是审批慢。银行向企业发放一笔贷款从申请到批准至少要经过10多道复杂的程序,普遍需要2至3个月的时间,甚至有的企业申请贷款时间已达6个月之久仍然没有得到贷款,严重影响了企业受时间、季节左右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等生产经营。五是创新少。出于成本和收益考虑,银行更偏好与政府融资平台、政府专项资金合作,适用中小微企业的新产品较少,县域中小微企业贷款普遍还是以房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差距还较大。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分析

金融机构层面:主要是体制机制僵化,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不强,尤其是缺乏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一是大银行主导的融资供给体系缺乏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主动性。大银行垄断和低水平竞争的格局产生了银行业规模不经济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乏力,占有垄断资源的大银行与中小微企业融资供给之间形成了不对称的错配。在存贷款利差仍较大的条件下,大银行单纯依赖对大企业、大项目投资即可获得厚利,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拓中小微企业市场,从而导致货款“垒大户”、扎堆争抢大企业贷款,而中小微企业难以贷到款的信贷结构失衡现象。二是交易型贷款模式严重抑制了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借贷的主动性。银行信贷具有明显的交易型贷款特征。交易型贷款模式下,银行的评价尺度和选择导向是安全性较高的资产,偏好零风险的融资项目。银行的“零风险”控制就是对融资方的财务信息、抵押品及担保方进行零风险控制。中小微企业的草根特征与银行的评价标准和要求相去甚远,融资难的门槛始终难以跨越。三是冗长的程序和手续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快速急需的融资需求。在贷款的程序和手续上,银行做一笔大额贷款业务与一笔小额贷款业务的手续和成本基本相同,考虑的因素是财务信息、抵押品、生命周期及“零风险”控制,因此时间较长。而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要求是快速获取资金、尽快采购原材料投入生产,贷款的特征是需求急、周期短、额度小。把对大企业的融资模式和标准套在中小微企业头上,导致冗长程序和繁杂手续与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时限完全相左,抑制了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需求,部分企业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融资,进一步推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政府层面:主要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滞后,政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依靠行政动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不明显。一是公共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恶化。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为突出。如农信社和村镇银行是小微企业贷款的主力军,但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的不良贷款也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以贵州为例,全省农信社、村镇银行不良贷款85%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在信息不对称下,为了弥补劣质中小微企业信用违约产生的损失,银行只能对所有中小微企业贷款提高融资的门槛和利率,中小微企业融资越融越难、银行贷款门槛越改越高。二是政策扶持缺乏系统性导致扶持和保障的作用仍不突出。目前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还普遍存在各类专项政策之间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体制性矛盾,碎片化、零散化扶持以及缺乏事后绩效考核评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如部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通常直接补助给企业,很少利用市场的放大机制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部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后的跟踪问效管理不严格、不完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存在偏差,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少,成熟期企业完全有条件借助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但却获得了近70%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三是拉郎配的行政方式导致银行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目前来看,政府还是习惯于出台相关文件,以行政动员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解困。在逐利的本能下,银行缺乏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主动性。政府以行政动员的方式让国有商业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模式,实际上就将中小微企业融资置于与银行“拉郎配”式的错配关系当中,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陷入成效不明显的困境。

企业层面:主要是企业对信用和自身素质建设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因素不重视,抗风险能力和信用水平较低。一是企业管理水平低,盈利能力较差。中小微企业多为民营企业,其家族企业的性质非常明显,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经营人员的学历、能力都有待提高,法律责任意识薄弱。同时,管理层人员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盲目扩张,经营的随意性大。二是企业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由于中小微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低端,企业规模偏小、产品附加值偏低、创新能力偏弱、核心竞争力不强,在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时,中小微企业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三是财务制度不完善,信用水平较低。多数中小微企业缺乏独立的财务人员,难以出具完整的、连续的报表,企业资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缺乏明显的界限,企业资金和个人财产相互使用。而且出于避税、融资等多种原因,企业编制多套财务账本,相关数据造假严重,难以获得真实财务信息。不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给银行等资金提供者判断和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也大幅提高了银行监督企业资金使用和还款的成本,因此只能不断强化担保抵押物对风险的缓释作用。

进一步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建议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应只是政府“一头热”,还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企业的主动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多方共同努力打造融资的生态圈。

第一,坚持“自救先于政府救助”的扶持原则。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与自身能力欠缺、信用观念不强、管理不规范有关,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金融机构来降低融资门槛,企业自身的建设也至关重要。因此,中小微企业首先要“自救”,在政府和银行降低门槛的同时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条件,如提高技术水平、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透明度等,主动去对接和满足现行体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不能等、靠、要,不能固步自封、保守退步。

第二,建设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融资供给主体。现有金融体系内依靠大型商业银行来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存在着很多局限性,大力发展与中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中小金融机构,增强融资供给主体的竞争才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途径。各地政府部门应重点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服务回归、优化村镇银行布局等方面出台鼓励支持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对县域、社区、农村的覆盖面,弥补基层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的短板。

第三,加强信息沟通破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少抵押物品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只是外在表现,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受阻或高额交易成本才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原因。政府、银行、企业等部门应共同加强信息的发布、共享和交流,建立以“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信息采集、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评估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搭建银企对接的信息桥梁,用制度唤醒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金融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第四,加强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贫困地区存在着严重的融资“贫困陷阱”现象,民营担保机构的规模一直难以达到银行的合作门槛要求,中小微企业缺乏外部增信渠道。在抵质押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出资建设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进行外部增信,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为此,应由地方政府出资控股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弥补贫困地区缺乏担保机构的困境。同时,各地应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基础,进一步创新政府、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的多方合作模式,大力推广“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2251”政银保担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各方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各地建立的政策性担保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担保费用、风险管控、担保手续等方面要明显低于民营担保机构,且严禁收取贷款保证金,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中间成本。

第五,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金融手续简便、灵活快捷,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弥补了正规金融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时存在的不足。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和职能,督导民间金融组织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制度、内控体系和治理架构,硬化其监管约束和风险约束。各地应探索搭建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第六,大力推动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积极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专营机构,并按照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设计审贷流程和定价机制,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和定价机制,下放经营权限、合理设计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标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加快推动地方银行“+互联网”融合,推进线下线上渠道业务和电子支付发展,实现互联网和银行基因的优势互补。创新发展供应链融资,发挥国有企业、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自身良好的信用优势,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保险的增信作用和风险分担作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及时、便捷的融资服务。

第七,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正向激励。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和免责,金融机构应在管理层和员工中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发展观,降低银行内部对盈利和规模的考核。监管部门应完善授信工作问责和免责制度,细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放宽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促进商业银行开拓中小微市场。

第八,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进一步提高抵质押登记的办结时效,中小微企业办理融资抵质押登记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全面落实各类商业银行网点明码标价制度,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结力度,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资产重复抵押和处置费用,降低金融机构资产处置成本,多措并举促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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